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五十七号)
《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 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田力普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与通过互联网传输并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的专利申请(以下简称专利电子申请)有关的程序和要求,方便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提高专利审批效率,推进电子政务建设,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二条和第
十五条第二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提出专利电子申请的,应当事先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专利电子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
开办专利电子申请代理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以该专利代理机构名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
申请人委托已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电子申请业务的,无须另行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
第三条 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以提交电子申请的申请人为代表人。
第四条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均可以采用电子文件形式提出。
依照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专利申请,可以采用电子文件形式提交。
依照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