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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48号--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的公告


  五、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作出裁定。

  六、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上述登记应诉期间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七、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八、本次调查自2010年8月30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1年8月30日前结束,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2年2月29日。

  九、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 10— 85093417;65198194; 65198417

  传真:86— 10— 65198418;65198172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059;65198076

  附件:马铃薯淀粉反补贴调查应诉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98194,65198417
  传真:86-10-65198418

马铃薯淀粉反补贴调查应诉申请参考格式(之一)


  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申请参加马铃薯反补贴调查应诉。现提供本公司简要情况如下:

  应诉公司注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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