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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2010修正)

  正团职:预备役上校、中校;

  副团职:预备役中校、少校;

  正营职:预备役少校、中校;

  副营职:预备役上尉、少校;

  正连职:预备役上尉、中尉;

  副连职:预备役中尉、上尉;

  排职:预备役少尉、中尉。

  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预备役专业技术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预备役专业技术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预备役专业技术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第二十四条 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军衔高的预备役军官为军衔低的预备役军官的上级;军衔高的预备役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预备役军官的,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二十五条 评定和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以预备役军官职务等级、工作(任职)年限、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 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预备役少将、大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

  (二)预备役上校,由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三)预备役中校、少校,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四)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第二十七条 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其预备役军官军衔,按照其原现役军官军衔等级或者文职干部级别确定。

  第二十八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晋级:

  (一)被批准退出现役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官,其军衔已满晋升年限,符合规定条件的,其预备役军官军衔可以比其原现役军官军衔等级高一级;

  (二)预备役军官由于职务等级提升,其军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的,提前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

  (三)预备役少尉至预备役上校军官,符合规定条件和晋升年限的,可以在职务等级编制军衔范围内,逐级晋升预备役军官军衔;

  (四)预备役大校晋升预备役少将,实行选升;

  (五)预备役军官在履行兵役义务过程中有突出功绩的,其预备役军官军衔可以提前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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