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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2010修正)

  (二)团级军官职务等级和中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等级的确定,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三)营级以下军官职务等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等级的确定,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第十七条 在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任职的预备役军官,除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职务等级外,其职务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任免:

  (一)营级以上军官职务和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二)正连职、副连职、排职军官职务,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团级单位正职首长任免。

  第十八条 对预备役军官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预备役军官所在部队或者兵役机关会同地方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任免预备役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预备役军官职务等级的确定和职务的任免,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预备役军官军衔制度。

  预备役军官军衔是区分预备役军官等级、表明预备役军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预备役军官的荣誉。

  第二十一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八级:

  (一)预备役将官:预备役少将;

  (二)预备役校官:预备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预备役尉官: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

  第二十二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分为:

  (一)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预备役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二)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预备役专业技术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海军、空军预备役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第二十三条 预备役军官实行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正师职:预备役大校、少将;

  副师职:预备役上校、大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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