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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2010)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军区政治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部、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和县人民武装部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建立健全军地预备役军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当地预备役部队和预编预备役军官的现役部队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预备役军官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办理。”

  五、删除第八条。

  六、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在预备役军官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七、将第二章章名修改为“预备役军官的条件、来源和选拔”。

  八、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预备役军官从下列人员中选拔:

  “(一)退出现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二)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生;

  “(五)非军事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符合预备役军官基本条件的其他公民。”

  九、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选拔服第一类军官预备役的,由有关预备役部队或者现役部队会同县人民武装部共同审核确认人选,选拔服第二类军官预备役的,由县人民武装部审核确认人选”。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国家实行预备役军官军衔制度。

  “预备役军官军衔是区分预备役军官等级、表明预备役军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预备役军官的荣誉。”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军衔高的预备役军官为军衔低的预备役军官的上级;军衔高的预备役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预备役军官的,职务高的为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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