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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的通知[失效]

协议编号:   

  本协议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由下列三方签署:

  甲方:[   (境外开户行)  ],一家根据[    ]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 ];
  乙方:[  (境内报告行)  ],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分支机构,其注册地址位于[     ];
  丙方:[境内机构全名(需与开户名称一致)],组织机构代码[   ],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    ],所在地外汇局为[    ]。

  鉴于:
  丙方要求按照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于[日期]颁布的[《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甲方开立[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根据《办法》相关规定,丙方须在与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以授权甲、乙双方定期向丙方注册所在地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报送其专用账户收支信息后,方可在甲方开立此类专用账户。
  1.授权
 
 丙方特此同意并授权甲、乙双方按照《办法》和本协议要求的内容和方式向外汇局报送其在甲方开立的专用账户的所有信息。甲、乙双方特此同意按丙方授权向外汇局报送信息。

  2.开户
 
 2.1 丙方根据《办法》及甲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规定,在甲方开立专用账户,账号为[    ]。此账户在丙方获外汇局境外开户核准后生效。
  2.2 丙方承诺,上述账户的收支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符合中国及甲方所在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规定。
  2.3 甲方对丙方采取综合账户管理模式的,应在综合账户下单设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专用分账户,以此分账户为基础履行本协议相关义务。

  3.账户信息报送
 
 3.1 甲方通过乙方向外汇局报送丙方专用账户信息。信息内容包括:专用账户收入、支出、余额、交易日期及交易明细。
  3.2 甲方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丙方专用账户信息如实递送至乙方。甲、乙双方有权自行约定信息递送方式。
  3.3 乙方收到甲方递送的丙方专用账户信息后,负责翻译成中文并规范成如下格式后,于相关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报送至乙方所在地外汇局。

日期

账户收入

账户支出

账户余额

交易明细

     


  4.有效期
 
 4.1 本协议由甲方和乙方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并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4.2 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递送丙方专用账户信息,丙方有权主动停止在甲方专用账户的所有交易活动并关闭账户,甲方应承担丙方因此蒙受的相应损失。丙方关闭本协议约定的所有专用账户时,本协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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