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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延续批准证书有效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1:
  各认证领域专职审核员或检查员员的具体要求

序号

领域

数量及注册级别

1

质量管理体系(QMS)

总数10名以上,其中高级审核员不少于5名

2

环境管理体系(EMS)

总数10名以上,其中高级审核员不少于5名

3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MS)

总数10名以上,其中高级审核员不少于5名

4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MS)

总数10名以上,具体条件见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47号公告

5

软件能力评估(SPCA)

10名以上相应领域人员

6

食品农产品认证领域(如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绿色市场、有机产品认证等)

详见《食品农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人员注册数量及专业要求》(国认注[2010]11号

10

其他自愿性产品认证

10名以上相应领域人员,其中高级检查员不少于5名



  附件2:
认证机构的分支机构的申请材料内容

  1、批准书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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