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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延续批准证书有效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1.认证机构需要提交《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申请书》及要求的必要材料;认证培训机构需要提交《延续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申请书》及附件材料。上述两种申请书请到国家认监委网站-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2.《申请书》及要求随附的全部材料应提交书面和电子版申请材料各一份。电子版申请材料中,申请书及其附件表格材料应为电子表格格式文档,其余都应制作为PDF格式的文档,其中证件证书类材料(如营业执照、身份证、认证证书样本等)应为保持原件色彩的彩色PDF文档。请把电子版申请材料刻制成光盘,随同书面材料一并报送。
  3. 认证机构及其每个分支机构的材料应分别装订。分支机构需提交的材料内容详见附件2。
  4.提交申请的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审核中发现有虚假材料的,认监委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提交申请材料时间要求
  由于2010年12月10日有效期届满的机构数量较多,为确保此项工作按时、顺利进行,请于2010年9月30日之前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2010年12月10日之后有效期届满的机构,请于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交申请材料。
  四、提交申请材料方式
  北京地区认证及认证培训机构直接请到国家质检总局政务大厅认证/认证培训机构行政审批窗口提交申请材料,以便对材料进行现场核对。其他地区机构可邮寄提交申请材料,也可到政务大厅提交申请。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编100088),
  质检总局政务大厅 11号窗口 收
  联系电话:82262154
  五、审批结果
  国家认监委将对机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机构现状全部符合审批条件要求的,将在原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发保持原有认证业务范围的批准证书;若某个认证领域不能持续满足审批条件,换发批准书时将注销该认证领域。若机构现状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认监委将不批准其申请并在有效期届满时注销原有认证机构批准书。
  认证机构的分支机构的批准证书随认证机构批准证书一起换发,业务范围将在相应认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内根据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具体写明。
  附件:
  1. 各认证领域专职审核员或检查员员的具体要求
  2. 认证机构的分支机构的申请材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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