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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延续批准证书有效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延续批准证书有效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
  今年12月多家认证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行将届满,为稳妥有序地做好批准书延期的审批服务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批准证书有效期的审批原则及要求
  延续批准证书有效期的审批工作将对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原有获批准开展认证或认证培训的业务范围是否持续满足审批条件进行审查。延续批准证书有效期的申请中不应包含增加业务领域的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和机构从业条件的其他相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将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审查:
  (一)认证机构
  1.投资各方的背景及投资额。出资人应无不良记录,出资人的经营业务不应影响认证机构从业的公正性要求;
  2.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3.从事认证的每个领域有10名以上专职审核员或检查员。专职审核员或检查员应符合《关于进一步明确认证机构专职认证人员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通知》(国认可[2009]51号)确定的专职认证人员条件。各认证领域专职审核员或检查员的具体要求见附件1。
  4. 外商投资机构应当有由相应境外认证机构的最高管理者签发的、处于有效期限内的中国大陆地区唯一性书面授权文件;
  (二)认证机构分公司或分中心
  每个认证领域具有5名以上专职审核员或检查员,其中具有高级注册资格的不少于2人。
  (三)认证机构的子公司
  认证机构子公司的审批条件与认证机构相同。
  (四)认证培训机构
  1. 投资各方的背景及投资额,要求出资人无不良记录;
  2. 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20万元;
  3. 具有4名以上具备注册培训教师资格的专职教师,每项课程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2名;
  4. 外商投资认证培训机构还应当有由外方最高管理者签发的、处于有效期限内的中国大陆地区唯一性书面授权文件;
  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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