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完善情况。至今仍未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企业,立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完善的,要督促企业进一步摸清环境风险源,完善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健全企业环境应急机制。
五、排查整治时间安排
排查整治主要分为自查和督查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9月至10月),以地方及企业自查为主;
第二阶段(10月至11月),以各督查中心督查为主。
六、有关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排查整治工作,充分认识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排查整治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迅速成立工作小组,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组织有关力量集中开展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指导地方及企业认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查找各个环节存在的环境污染隐患,对可能存在的环境污染隐患问题,落实有效防范措施,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及时消除隐患。
(二)要结合污染源普查、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易燃易爆危险品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和环保专项行动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成果,继续深入开展化工石化企业排查整治,建立完善《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系统》数据库。对已经下达整改要求的,要进一步加大督办力度,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做到排查到位、不留死角,整治到位、不留隐患。对2005年全国环境安全大检查发现的各类环境污染隐患或污染问题要重点督办。
(三)要在全国饮用水水源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的基础上,结合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排查,继续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及上游地区的化工石化企业,进一步加强日常环境监管,从源头控制隐患。
(四)要严把新建项目环评审批关,严格控制环境敏感区的化工石化新建项目,对于沿江沿河新建化工石化项目,要严格审查环境影响评价中风险评价环节,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批准。
(五)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发挥环保专项行动平台作用,继续加强与发展改革、监察、安全监管、工商等部门的联动,加大检查、巡查、督查频次,及时移送相关违法案件。对跨区域的企业和饮用水水源地,采取联合执法或交叉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偷排、漏排和超标排放等各类违法行为,确保监管到位。对于监管不到位,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排查整治行动宣传力度,加大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积极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舆论氛围。
请你厅(局)于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督查中心完成督查工作,分别将排查整治工作总结及沿江沿河化工石化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督查情况报告报送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张辉钊
联系电话:(010)66556445、66556444(传真)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应急中心毛剑英
联系电话:(010)66556461,66556454(传真)
附件:沿江沿河化工石化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沿江沿河化工石化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序号
| 所辖地市
名称
| 排查
企业数
(家)
| 发现环境污染隐患企业数(家)
| 涉及建设项目违法企业数(家)
| 涉及饮用水
水源保护违法企业数(家)
| 涉及违法超标排放企业数(家)
| 涉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企业数(家)
| 未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企业数(家)
| 环境应急预案不完善企业数(家)
| 完成整治企业数(家)
| 清理关停废弃企业数(家)
| 正在整治企业数(家)
| 未开展整治企业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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