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环办[201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2010年7月,相继发生了紫金矿业生产设施泄漏导致的重大水污染事件和吉林市化工原料桶冲入松花江事件,对饮用水环境安全构成威胁,再一次为饮用水环境安全敲响了警钟。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饮用水环境安全,明确要求针对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特别是距离饮用水水源地较近的化工石化企业存在的环境污染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切实加大化工石化企业环境监管力度,确保饮用水环境安全,我部决定于2010年9月至11月在全国开展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对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认识,健全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相关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督促一批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企业完成整治任务,完善《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系统》数据库,逐步建立环境污染隐患的全过程监管机制和环境污染风险评估机制,全面提高环境监管水平,遏制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多发态势。
二、排查整治范围
本次排查整治范围主要是沿江沿河设立的无机化工、有机化工、精细化工、煤化工、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等化工石化企业(包括取缔、关停及废弃的,具体分类参照《
关于开展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3号)以及原油、成品油、化学品等输送管线、码头及储罐区。尤其是原料及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石化企业应纳入重点排查整治范围。
三、排查整治重点
(一)辖区内重要江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沿线的化工石化企业以及相对集中的工业园区。
(二)辖区内重要江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涉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准保护区及上游的化工石化企业。
四、排查整治内容及具体要求
(一)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2008年以来审批的(包括国家审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对没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一律停止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补做环境风险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责成建设单位补充完善其内容,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在建项目,检查核实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的相关设施和措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没有同步落实的,责令建设单位予以补充完善;处于试生产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应在验收材料中补充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并在验收中检查核实;已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无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的,应补充制定并报原验收部门审核;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正式生产的,一律停止生产。
(二)沿江沿河的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情况。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发现有化工石化企业,应立即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拆除生产设备及已设置的排污口,清除原料及产品;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化工石化建设项目,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三)沿江沿河各类工业园区和化工石化企业废水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对超标排放的,依法处罚,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擅自停运污染物防治设施的,限期改正,依法处罚;对没有按期落实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整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环境问题突出的工业园区,实行区域限批,开展综合整治。
(四)沿江沿河取缔、关停或废弃的化工石化企业处置情况。对拒不执行取缔、关停决定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取缔关停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应立即彻底拆除设备、断水断电、清除原料;对废弃化工石化企业遗留的原料及产品,应立即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处置。
(五)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执行情况。对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未按规定期限向环保部门报送联单的、未在规定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以及拒绝联单检查的要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