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工具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的通知
(银发[2010]13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宏观调控,客观评估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发展与稳定状况,统一对金融工具的认识与界定,构建我国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编制各类金融性公司资产负债表、概览,正确计量各经济部门的金融总资产、总负债与货币总量,科学监测货币政策传导过程与效果,准确反映各类金融资产的风险,支持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建立,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工具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
附件:金融工具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0一0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金融工具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融工具的统计分类和编码。
本标准适用于金融业综合统计中的金融工具分类与编码,以及信息交换和共享。
2 术语和定义
JR/T ××××(金融工具常用统计术语)确立的与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是机构单位之间签订的、可能形成一个机构单位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机构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性工具的金融契约,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权益性工具和或有工具。
2.2分类
按照选定的属性(或特征)区分分类对象,将具有共同属性(或特征)的分类对象集合在一起的过程。
[GB/T10113-2003,定义2.1.2]
2.3线分类法
将分类对象按选定的若干属性(或特征),逐次区分为若干层级,每个层级又区分为若干类目。同一分支的同层级类目之间构成并列关系,不同层级类目之间构成隶属关系。
[GB/T10113-2003,定义2.1.5]
2.4编码
给事务或概念赋予代码的过程。
[GB/T10113-2003,定义2.2.1]
2.5层次编码法
按照编码对象的分类层次分别赋码,以体现不同编码对象间的隶属关系。
3 分类原则
本标准中金融工具统计分类按照同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进行划分,并结合我国金融业务、会计准则和金融业综合统计需要进行细分。
4 分类标准
本标准中金融工具统计分类采用的分类标准主要有金融工具的流动性特征、债权人/债务人关系形式的法律特征、或有和非或有性特征、风险性特征和期限性特征。
4.1流动性特征
金融工具的流动性是指金融工具迅速变现而不招致损失的能力,流动性可细分为可流通性、可转让性、适销性和可兑换性。
4.2债权人/债务人关系形式的法律特征
债权人/债务人关系形式的法律特征包括金融工具的对称性、本金的确定性、收益分配权和管理控制权特征。
4.3或有和非或有性特征
金融工具的或有和非或有性是指交易与价值是否依赖未来某特定条件实现才会产生和确认。如果某金融工具具有明确的价值,其交易发生不依赖未来特定条件的实现,则该金融工具具有非或有性特征,称之为现期金融工具;若某金融工具的交易和价值依赖于未来特定条件的实现,则该金融工具具有或有特征,称之为或有金融工具。
4.4风险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