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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通知

  第十七条 [律协考核程序]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依据本规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准,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结果。
  在审查中发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公开与复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结果在本地律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出具考核结果的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出具考核结果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报送备案]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由其通过备案审查后,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第二十条 [暂缓考核]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或者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暂缓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再予审查确定。
  第二十一条 [对不参加考核律师处理]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由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或者直辖市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 [对不称职者的处理]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或者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律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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