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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通知

  第五条 [考核机制]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负责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第六条 [行政监督]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

  第七条 [考核对象]所有身为律师协会会员的执业律师,均应当按照本规则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三)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
  第八条 [考核内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第九条 [考核等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考核等次是律师协会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
  第十条 [称职标准]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三)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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