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通知
(律发通[201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已经第七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六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请你会认真做好规则的贯彻、落实工作,规则施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律师行业自律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定义和适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协会在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对律师的执业表现做出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记入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教育、引导和监督律师遵守
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适用原则]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主体]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设区的市未建立律师协会的,可以由所在的省、自治区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省、 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指导、监督本区域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