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民航总局直属企业1994年财务体制的通知
((94)财工字第63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根据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精神,经研究,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你局直属运输、工业、供销企业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税率为33%。为支持民航事业的发展,同意1994年返还15%,由中央财政按季集中退给民航总局。各季返还数按当季应返还数额的80%予退,年终决算时进行总清算。
财政部(92)财工字564号《关于民航局直属企业1993年至1995年财务体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除第五条外其他条款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