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预提费用”科目
新老制度设置了“预提费用”科目。在调帐时,应将“预提费用”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1.“应付购货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帐款”和“预付帐款”科目,在调帐时,预付帐款比较多并且设置了“预付帐款”科目的企业,应将预付帐款自“应付购货款”科目转入“预付帐款”科目,然后再将“应付购货款”科目余额转入“应付帐款”科目。不设置“预付帐款”科目的企业,应将“应付购货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帐款”科目。
32.“工资基金”科目
新老制度未设置了“工资基金”科目。“工资基金”科目如有余额,应转入“应付工资”科目。
33.“应交税金”和“应交所得税”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税金”科目,核算的内容是老制度的“应交税金”和“应交所得税”两个科目的内容。调帐时,“应交税金”科目余额可以直接转帐,将“应交所得税”科目的余额转到“应交税金”科目。
34.“应交税后利润”科目
老制度的“应交税后利润”科目,核算1992年底前因调整运输价格航空公司向国家上交的专项收入。1993年起,民航运输企业实行“税利分流”财务体制后,不再有此专项上交利润。因此,该科目的余额是1993年前应交而未交数,转入“其他应交款”科目。
35.“应交调节费”“应交旅游发展基金”“应交机场管理建设费”及教育费附加等项
新制度不再设置以上四个科目,调帐是,这四个科目的余额均结转到新制度的“其他应交款”科目。
36.“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不再设置“专用基金”科目,除了上述有关规定上涉及的内容外,企业应将“专用基金”科目中的“生产发展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盈余公积”科目;将“大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预提费用”“应付福利费”和“应付工资”科目。结转前,“生产发展基金”明细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应与其他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相对冲,如抵冲后仍有借方余额或均为借方余额,应将其借方余额与“固定基金”“流动基金”科目的贷方余额相对冲。“大修理基金”明细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应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中有借方余额,经批准后,先用其他专用基金抵补,抵补的顺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7.“专用拨款”科目
老制度中的“专用拨款”科目主要核算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挖潜革新改造拨款;二是科技三项费用拨款。对于第一项内容,一般用于企业购建固定资产或追加固定资产价值,在调帐时,应将其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对于第二类拨款,其资金属性在尚未使用前难以界定,企业可以增设“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待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核销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专项应付款”科目;其余部分转入“资本公积”科目。
38.“国内航线运输收入”“国际航线运输收入”“通用航空收入”“地面服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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