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新制度将“待处理财产损失”和“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合并为“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企业已列入待处理的固定资产损失和盘盈,应在执行新制度前按老办法处理完毕,不存在调帐问题。已列入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和盘盈,尚未处理完毕的部分,应分别自“待处理财产损失”和“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1.“专用基金物资”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置“专用基金物资”科目。调帐时,应将“专用基金物资”科目余额转入“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物资”科目。
  22.“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置“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而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调帐时,应按本规定首先对“专项工程支出”进行分析,再按对应的工程项目转入“在建工程--×××工程科目”。
  23.“国内航线始发收入”“国内运输票证结算”科目
  新制度中以“国内票证结算”科目取代了旧制度的“国内航线始发收入”和“国内运输票证结算”科目,企业调帐时,应将93年6月30日以前的国内航线始发收入的贷方余额,全额转入旧科目“国内运输票证结算”科目,借记“国内航线始发收入”科目,贷记“国内运输票证结算”科目。上述转帐后,尽量将本航空公司承运和其他航空公司的客、货、邮、逾重行李结算完毕。若还有贷方余额,将其转入新制度的“国内票证结算”科目,借记“国内运输票证结算”科目,贷记“国内票证结算”科目。
  24.“利润分配”科目
  新制度将原“利润分配”科目分解为“利润分配”和“投资收益”两个科目。在调帐时,对已记入有关专用基金科目的债券利息收入及已记入“利润分配”科目的其他单位转来利润,不予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改按新制度规定,将投资收益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25.“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以上四个科目。而分别设置了“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三个科目。调帐时,应首先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支出中的实际成本与“固定基金”相对冲,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记录的应付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税,耕地占用税等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支出,报经批准后冲减专用基金,借记“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不足部分,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经上述及第36条处理后,再将“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借记“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26.“折旧”科目和“已付租金”科目。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