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制度在器材采购核算上设置的是“材料采购”科目,其核算内容和新制度的“器材采购”基本相同,可以按其余额直接结转。借记“器材采购”科目,贷记“材料采购”科目。
6.“航空器材”科目
旧制度的“航空器材”科目核算企业所有航材的库存实际成本,下设“高价周转价”和“消耗件”两个二级科目。新制度将该科目分解为“航材消耗件”和“高价周转件”两个一级科目。转帐时,借记“航材消耗件”科目,贷记“航空器材--消耗件”科目;借记“高价周转件”科目,贷记“航空器材--高价周转件”科目。
旧制度的“专项储备物资”科目中,属于“高价周转件”的,转入“高价周转件”科目,属于“消耗件”的,转入“航材消耗件”科目。
7.“普通器材”科目
新旧制度的“普通器材”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一致,可以直接转入或沿用。但旧制度的“普通器材”科目中如有“机上供应品”和交通战备物资的,应分别转入新制度的“机上供应品”科目和“其他资产”科目,然后将余额转入“普通器材”科目。
8.“器材成本差异”科目
器材成本差异在旧制度中是“航空器材”“普通器材”“低值易耗品”的二级科目,新制度将其设为一级科目,转帐时,将旧制度中的有关科目的“成本差异”二级科目的余额转入新制度的“器材成本差异”科目。
9.“委托加工材料”科目
新制度设为“委托加工器材”科目,旧制度设为“委托加工材料”科目,其核算的内容是一致的,转帐时,借记“委托加工器材”科目,贷记“委托加工材料”科目。
10.“低值易耗品”科目
新制度对在用低值易耗品可采用一次摊销法,数额较大的可以通过“待摊费”或“递延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在调帐时,企业可以将低值易耗品的摊余价值,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已摊销的价值,借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按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贷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
在库低值易耗品的余额可以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1.“超储积压物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超储积压物资”科目,调帐时企业应将其余额进行分析,按其性质分别转入“高价周转价”、“航材消耗件”“普通器材”科目。
12.“飞行费用”“飞行维修费”“业务经营费”“企业管理费”“机场管理费”“其他业务支出”“税金支出”“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按照旧制度规定,上述费用支出科目在月、季末应无余额,因此不存在调帐问题。
13.“待摊费用”科目
新制度仍设置了“待摊费用”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原制度中的“待摊费用”科目核算的各项费用,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新制度设置了“递延资产”科目。“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应由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调帐时,企业应作如下的帐务处理:
(1)对“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内可以摊销的费用,仍保留在该科目内不予结转,属于摊销期限一年以上的费用,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