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改变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而使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劳动资料需要转为固定资产的,不再结转,仍然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以后新发生时再按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新制度规定的价值标准记帐,同时作为“固定资产”科目的明细帐。
2.“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根据制度对资本保全的会计核算的要求,企业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不再采用核销的办法。新制度没有设置“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企业在调帐时,应对原“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借款利息部分,经批准冲减专用基金,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专用基金不足抵冲利息部分,以及“待核销基建支出”中有其他支出,应分别摊销期限,分别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3.“无形资产”科目
由于新老制度中对“无形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所以,企业可以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4.“长期投资”和“有价证券”科目
新旧制度对长期投资均设置了“长期投资”科目,但新制度中的“长期投资”科目的核算内容有了变化。旧制度中的“长期投资”科目主要核算除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各种企业投资,而将长期债券投资记入“有价证券”科目。新制度将企业的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长短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分别设置科目进行核算。同时取消“有价证券”科目。
企业在调时,应对“有价证券”和“长期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应自“有价证券”科目转入“长期投资”科目;其余部分转入“短期投资”科目;属于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应自“长期投资”科目转入“短期投资”科目。
在结转债券投资时,债券的应计利息,在转帐前应事先预提计入有关专用基金等科目,预提后再予结转。预提时,应按债券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以及持有时间计算出长期债券投资应计的利息,借记“有价证券”科目,贷记“专用基金”(有关明细科目)等科目;转帐时,将长期债券投资本息,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结转属于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原“长期投资”中属于一年内不准备变现的投资,仍然保留在“长期投资”科目中。
按照旧制度规定,“长期投资”科目按照成本法记帐。新制度规定,长期投资中的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长期投资帐户所反映的企业投资额,要随着其所占有的接受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而变动,即接受投资单位的净资产增加(或减少),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同时长期投资帐户也同样增加(或减少)。在进行上述调帐前,长期投资按照权益法记帐的企业,按照新制度还应将长期投资帐户按权益法的要求进行调整,调整增加的数额,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调整减少的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5.“器材采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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