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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用航空运输企业
 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93)财会字第41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将《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
  附:《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财务处理办法》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按照财政部(93)财会字第12号关于印发《运输(民用航空)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规定,民航运输企业将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运输(民用航空)企业会计制度》,届时,原民航运输企业执行的《民航运输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将同时废止。为了作好新旧制度的接轨工作,现将民航运输企业执行新制度后的新老制度衔接中有关调帐问题规定如下:
  一、调帐原则
  企业于1993年7月1日前仍按照《民航运输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的规定设置有关会计帐目,并按原规定的记帐方法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有关的会计报表。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颁布的《运输(民用航空)企业会计制度》。执行新制度后,1993年7月1日以前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
  按照新制度的要求,调帐时,对原有经济事项的调整(如有价证券应计利息等)应作为6月底以前发生的经济事项补记到6月份帐内。企业应按补记后的数字编制有关会计报表和科目余额表,并将科目余额作为7月份的月初数。
  企业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7月份月初余额进行的调整,应作为7月份的经济事项(调整月初数)记入7月份有关帐内,7月份的有关报表应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
  二、帐目调整
  1.“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仍然使用“固定资产”科目,但对固定资产的标准作了调整。按新制度的规定,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铁路线路上部建筑和铁路上的桥梁、隧道、涵洞,港务设施,飞机跑道,停机坪,运输设备,装卸机械以及其他与营运生产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以及不属于营运生产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作为固定资产。由于新旧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不同,原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劳动资料,一部分要转为低值易耗品,而另一部分原作为低值易耗品的劳动资料,要转为固定资产。
  在调帐时,在用低值易耗品不再通过“低值易耗品”科目进行核算的企业,将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时,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仍通过“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的企业,则应将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0%,贷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返销”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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