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交通部所属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
财务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
((93)财工字第269号)
交通部:
你部交函财(1993)191号《关于申请调整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财务管理体制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部关于“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今后不再区分预算内、预算外”,“都要纳入预算管理”的规定,同意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从一九九三年起由预算外管理纳入预算管理。其所属企业财务报表统一由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汇总,并纳入你部直属企业财务报表。
二、同意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自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五年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的财务管理办法,并按33%的比例税率向国家缴纳所得税。
实行税利分流办法后,企业的贷款不再税前归还,企业的留用资金按照财政部(92)财综字第192号文件规定,不再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