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车站应于货车调到专用线或专用铁路交接地点前向企业发出确报,确报时间由企业与车站共同商定。
车站未通知或未按确报时间送车时(提前或错后不足半小时的除外),装卸作业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贻误的时间。
由于铁路责任或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时,站长根据实际情况可延长货车装卸作业时间。
由于收货人责任造成不能及时送到卸车地点或交接地点时,贻误的时间计入货车装卸时间。
第九条 车站与专用线、专用铁路凭货车调送单进行货车交接。
第十条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专用铁路货车运用情况,建立专用铁路使用货车统计报告制度,实行号码制统计。由车站按日统计,并按月逐级上报铁道部。车站与企业应使用微机管理并联网。
第十一条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铁道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实行,铁道部(81)铁货字1089号文发布的《货车延期使用费办法》同时废止。其他凡与本《办法》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表一 货车装、卸作业时间的最长标准
────────────────────────────────────顺号 车种 装(小时) 卸(小时)────────────────────────────────────1 机冷车 按《鲜规》规定时间计算
────────────────────────────────────2 冰冷车、罐车 3.0 2.5
────────────────────────────────────3 其他货车 2.5 2.0
────────────────────────────────────
注:对装卸作业有特殊要求的货车和特别品类的货车装卸作业时间标准,由铁路局(集团公司)按上年度该种货车实际平均装卸时间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