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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发布《货车使用费核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发布《货车使用费核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运[1994]5号)


各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
  为加速铁路货车周转,提高运用效率,压缩货车在专用线、专用铁路内的停留时间,杜绝以车代库、以车代店的现象,更好地挖潜扩能,完成国家运输任务,按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八五”后三年我国交通运输挖潜扩能提效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根据《铁路法》,特制定《货车使用费核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实行,同时废止铁道部(81)铁货字1089号文发布的《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方法》。其他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为确保《办法》的贯彻实施,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各铁路局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路内外企业有关人员学习、宣传本《办法》,抓好《办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本《办法》得到全面准确理解。
  二、提出措施,制定细则。本《办法》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铁路局要结合《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三、配备设备,加强管理。铁路要主动与路外企业联系,共同努力,切实加强管理,积极创造条件,尽快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四、对协作好、缩短货车停留时间有显著成效的仍按原奖励办法执行。
  五、掌握情况,总结经验。各级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各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要于一九九四年六月底,将贯彻执行《办法》中的重要情况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货车使用费核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速铁路货车周转,提高运输效率,扩大运输能力,缓解运能与运量的矛盾,促进铁路企业与路外企业的经济核算,更好地适应国民经济发展上新台阶的需要,根据《铁路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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