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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

  3.亏损企业不提(或少提)当年“百含”节余工资。
  第八条 “百含”工资的结算
  当年结算“百含”工资=部核“百含”系数×计提含量工资总产值±考核增减工资
  工资结算时,总公司、铁路局、(集团)公司应填报“铁路建筑施工企业‘百含’工资结算表”(附表略),经企业劳资部门会同财务、计统、质量、安全等有关部门报经单位主管领导签章,于第二年二月底以前,一式四份分别报送部劳资司(两份)、财务司(一份)、计划司(一份)。由部劳资司商有关部门代部办理批复手续,次年相应调整“百含”工资。
  第九条 “百含”工资实行按季预提、年终结算、专款专用的办法。预提时要留有余地,年终结算多退少补。当年节余的“百含”工资从税前利润中划出,跨年度使用,以丰补歉。
  第十条 各铁路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各项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注意把握好工资总额的适度增长,做到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速度低于企业总产值的增长速度,平均工资的增长速度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工资总额的发放要严格按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企业在不突破部核定的“百含”系统的前提下,应根据所属单位的具体情况,选用“建筑施工企业总产值”、“实现利润”、“上交税利”、“销售收入”以及实物工作量等不同的挂钩指标(应尽量采用两个以上的挂钩指标),制定具体的挂钩办法,报部核备。
  第十二条 在企业内部分配上,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不搞平均主义,向技术复杂、责任重大和施工、生产一线苦、脏、累、险的岗位、人员倾斜。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责,密切协作,总结经验,完善办法和制度;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肃纪律,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起实行。本办法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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