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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

铁道部关于铁路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
 (铁劳[1993]161号)

  第一条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为了促进铁路建筑施工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进一步增加企业活力,根据国家发布的关于“百含”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建筑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特修订《铁路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以下简称“百含”办法)。
  第二条 实行“百含”办法的人员范围为铁路建筑施工企业(不包括列入铁道部劳动工资计划中的事业单位)的全部职工和民工,不包括援外出国劳务人员(内部职工及民工的分配办法,由企业自行制订)。
  铁路建筑施工企业所属的独立核算、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多种经营单位可商有关部门后纳入“百含”范围。
  第三条 工资含量的范围,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另加“民工劳动报酬”。不包括提前峻工奖和由部、地方、建设单位发给的奖金以及援外、出国劳务人员的工资。
  第四条 计提含量工资的产值为扣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后的建筑施工企业总产值。
  第五条 核定工资含量、计提含量工资的产值与含量工资支出的人员范围必须一致,如果产值中包括外包工程、多种经营单位完成的产值,含量工资的提取和支出也应包括其人员的工资。
  第六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部根据上一年度总公司、铁路局(集团)公司“百含”完成情况和当年预计“百含”产值构成情况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其工资含量调整核定。
  第七条 为促进企业注意提高综合效益,部将对企业的工程质量、利润、安全生产等进行考核:
  1.竣工工程的一次交验合格率达到100%,达不到时,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减应提含量工资总额的0.2%;工程质量优良率低于部规定指标时,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减应提含量工资总额的0.1%。发生责任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按事故返工损失金额的50%扣减应提含量工资。对部优工程,在“百含”工资结算中适当给予奖励工资。
  2.发生行车责任重大、大事故,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一定比例(最多10%)扣减应提含量工资;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按铁道部(84)铁劳人字187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罚款数额的50%扣减应提含量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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