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方法: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期到项目建成为止,估算设备、材料价格上涨系数,按分年度采购设备、材料的比例以设备、材料费用为基数进行设备、材料价格上涨费用估算。
在国家尚未发表设备、材料价格指数情况下,设备、材料价格上涨系数,近期每年暂按6-8%估算。
第四章 引进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
第二十条 引进工程项目建设总投资组成:
一、引进工程费用
二、国内配套工程费用
三、其他费用
四、预备费用
第二十一条 引进工程费用分国外和国内两部分。
一、国外部分
1.硬件费:指设备、备品备件、材料、化学药剂、触媒、润滑油及专用工具等费用以及相应的从属费国外运费、运输保险费(国际普通联运运费以人民币支付,铁路运输可不加收运输保险费),按该时期人民币对外币汇价折算人民币后,列入总估算中第一部分工程费用的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用栏(中外合资项目列于固定资产)。
2.软件费:指基础设计、技术资料、专利、技术秘密和技术服务等费用,按该时期人民币对外币汇价折算人民币后,列入第一部分工程费用的其他费用栏(中外合资项目列于无形资产)。
二、国内部分
1.从属费用:除国外运费、运输保险费外,还包括进口外贸手续费、银行财务费、关税、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监管手续费、调节税、车辆购置附加费。按人民币计算后列入总估算第一部分工程费用的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及其他费用栏(中外合资项目列入总估算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中)。
2.国内运杂费:是指引进设备和材料从到达港口、交货铁路车站到建设现场仓库或堆场运杂费及保管等费用。以设备、材料离岸价为计费基价。运杂费费率根据交通运输条件的不同,分地区按下列百分比计算:
(1)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深圳、珠海、厦门、汕头为1.9%。
(2)北京、河北、辽宁、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南海各省、市、自治区为2.4%。
(3)山西、湖南、湖北、河南、陕西、安徽、江西、吉林、黑龙江各省为2.8%。
(4)四川、贵州、云南、内蒙、宁夏、甘肃各省、区为3.3%。
(5)新疆、青海各省、区为3.8%。
西藏自治区根据交货条件,国内运杂费可适当增加。
由于同一地区中,交通运输条件不同,为了客观地反映这一差距,对于同一地区中如拟建厂区距铁路、水运码头超过50公里时,可按厂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运杂费费率适当提高,但所提高的费率最高不超过本地区规定费率的25%。
3.超限设备运输的特殊措施费: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超限设备:长度>18米,宽度>3.4米,高度>3.1米,净重40吨。该费用在总估算中专项列出,列入总估算第一部分工程费用的设备购置费与安装工程费栏。
4.国内安装费:指引进的设备、材料由国内进行施工而发生的费用,可按《化工建设概算定额》,结合项目具体情况按综合指标进行编制。
第二十二条 国内配套工程费用。
国内配套工程费用包括主要生产装置或车间。国内设备分交方案及辅助生产、公用工程、服务性工程、生活福利设施及厂外工程配套项目设备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
第二十三条 其他费用的组成及编制方法。
一、外国工程技术人员来华费用:指来华外国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生活补贴、往返旅费、医药费、招待所家具和办公用具费及招待费等。如不建外招时要估算住宾馆费用。
编制方法:按可行性研究规划的人数、期限和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外国经济专家接待工作的若干规定》及有关规定计算;招待所家具和办公用具费,每人可暂按3000元计,家属减半,人数可按预计的高峰人数计算;招待费每人暂按6000元计算。
二、出国人员费:派出人员到国外考察、培训、设计联络、联合设计、设备和材料采购及设备材料检验所需的旅费、生活费和服装费等。
编制方法:按规划的出国人数、期限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的暂行规定》和〔87〕财外字600号关于《修订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国外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预算标准》的通知规定计算。
三、设备材料检验费:指进口设备、材料按规定付给商品检验部门的进口设备材料检验费。建设单位对进口设备材料自行组织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应列入采购保管费。
编制方法:按国家商检局有关规定计算。
进口设备商检费=设备外币金额×银行牌价×0.5%;
进口金属材料商检费=材料外币金额×银行牌价×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