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车辆购置附加费:国内生产或组装的车辆,其车辆购置附加费由生产厂或组装厂代征,以车辆的实际销售价格为计费依据、车辆购置附加费费率为10%。
5.成套设备业务费:指设备成套公司根据发包单位按设计委托和成套设备供应清单进行承包供应所收取的费用(此费用合并在设备运杂费率内)。
编制方法:按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机械工业部(84)机成联字252号关于印发《机械工业部成套设备承包暂行条例》的通知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其费率一般收取设备总价的1%。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化工机械设备费率一般收取设备总价的1-1.5%(电气1.5%),仪表费率收取仪表总价的4%。
6.设备运杂费率,按化工部或建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设备运杂费率计算。
设备运杂费:指设备从制造厂交货地点或调拨地点到达施工工地仓库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运输费、包装费、装卸费、仓库保管费等。
编制方法:根据建厂所在不同地区规定运杂费率,按设备原价的百分比计算,列入设备费内。如使用计划浮动价或市场调节价购进设备,均以计划供应价作为设备原价计算运杂费。运杂费率见下表:
设备运杂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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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建厂所在地区 │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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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辽宁、吉林、河北、北京、天津、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山东│6.5-7
│、安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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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河南、陕西、湖北、湖南、江西、黑龙江、广东、四川、福建 │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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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内蒙、甘肃、宁夏、广西、海南 │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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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贵州、云南、青海、新疆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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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边远地区和厂址距离铁路或水运码头超过50公里时,可适当提高运杂费费率。
7.超限设备运输措施费:按预计情况列入费用。
8.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可暂按生产工人定员每人300-400元计算。
二、建筑工程费
(一)建筑工程费包括:
1.建筑物工程:生产、辅助生产厂房、库房、行政及生活福利设施等。
2.构筑物工程:各种设备基础、气柜、油罐、工业炉基础、操作平台、管架、烟囱、地沟、铁路专用线、码头、公路、道路、围墙、大门、冷却塔、水池和防洪设施以及栈桥的构筑物部分等。
3.大型土石方、场地平整等。
4.属于民用工程的室内给排水、煤气管道、电气照明、采暖工程等。
(二)建筑工程费组成和编制方法:
建筑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四个部分组成。
1.直接费: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
编制方法:按照建筑工程量,按建厂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构筑物工程概算综合指标估算,房屋建筑按每平方米造价;冷却塔、水池等按每座造价估算。
2.间接费:由施工管理费和其他间接费组成。逐步将施工管理费由法定费率变为竞争性费率。
编制方法:建筑工程一般以直接费为基础,按照建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间接费率执行。
3.计划利润:凡独立核算的国营施工企业,从1988年1月1日开始实行计划利润,不再计取法定利润和技术装备费。计划利润应为竞争性利润率。
编制方法:以建筑工程的直接费与间接费之和为基数,按照费率7%计取。
4.税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筑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国营建筑企业,从1987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其应纳的税款,准许列入投资估算之内。
编制方法:营业税以建筑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和计划利润之和为基数(不包括技术装备费、施工机构迁移费),按照费率3%计取;城市维护建设税按所在地区不同,按营业税的1-7%计算;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的2%计征。
三、安装工程费
(一)安装工程费包括:
1.主要生产、辅助生产、公用工程项目的机电设备、专用设备、仪器仪表等设备安装及配线。
2.工艺、供热、给排水等各种管道及供电外线安装。
3.设备内部填充(催化剂、活性碳、拉西环及鲍尔环等)、内衬、设备及管道的防腐、保温(保冷)等。
4.生产性室内上下水、煤气管道、采暖、通风、工程及电气照明、避雷工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