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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炭货款结算办法》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炭货款结算办法》的通知
 (煤办字[1993]第399号)


各煤炭工业管理局、各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东煤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华晋焦煤公司、华能精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交易秩序,保证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现将《煤炭货款结算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1.要坚决贯彻执行新的货款结算办法。最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煤矿行业资金紧张请示意见的函复》(银资中[1993]70号)指出“煤矿企业的货款结算可以根据双方的资信情况,在签订购运销经济合同时合理地选用银行结算方式,如选用银行汇票、汇兑等结算方式,做到款到发货,货款两清。但煤矿企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预收预付货款”。为做好这方面工作,实现款到发货,货款两清,煤矿要树立全局观念,统一行动,不折不扣地执行新结算办法。
  2.各省、区煤炭管理机构要积极做好新结算办法实施的督促工作。在执行过程中要加强检查,及时反映和解决有关问题。对不执行新办法的单位,要限期纠正。
  3.执行新结算办法后,对用户在1993年底前拖欠的煤炭货款,煤矿要督促用户制定还款计划,力争1994年6月底前抓紧结清。

  附:《煤炭货款结算办法》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            煤炭货款结算办法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煤炭市场,在平等交换中保证煤炭生产正常进行和社会对煤炭的需求,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炭货款按交货方法分为两种:在产地交货的,执行出矿价,用户承担运费;在销地交货的,执行到站价,煤矿承担运费。
  第三条 在产地交货交委托煤矿办理托运的,用户须在发煤前把运费交付煤矿,再由煤矿在发煤时付给运输部门。
  第四条 煤炭货款实行两类结算方式:
  一、“先发煤、后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
  1.用户按购销合同向其开户银行申请承兑。并将核准的银行承汇票和解讫通知转交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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