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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经营财务司转发财政部关于邮电部直属企业执行新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邮电部经营财务司转发财政部关于
 邮电部直属企业执行新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经综〔1993〕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部属局级企业单位、翻译服务公司,中国号簿公司:
  现将财政部(93)财工字第357号“关于邮电部直属企业执行新制度有关问题的函”随文转发,请遵照执行。关于1993年6月30日以前的长期负债7月1日以后新发生利息的处理。经研究意见如下:各单位在完成部下达全年利润计划的前提下,对1993年6月30日以前的长期负债在1993年7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不计入资产价值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完不成利润计划,则转作递延资产,分期计入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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