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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华清宫遗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华清宫遗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09]1429号)


陕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唐华清宫遗址保护规划的请示》(陕文物字[2009]8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华清宫遗址保护规划》。
  二、该规划尚需进行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应结合遗址内涵和特点,进一步完善价值评估,做到准确、深入、全面。应充分考虑规划范围内不同时期遗存的特点与保存现状,妥善处理各时期遗存间的关系,明确规划重点。应将温泉水源纳入保护对象。
  (二)现状评估应做到真实准确,补充完善规划范围内新建项目对遗址影响的评估以及城市建设对遗址影响的评估。
  (三)应根据遗址自身特点、遗址保护管理的需求和整体保护的原则进一步调整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对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分级,增强可操作性。应将唐昭应县城遗址整体划为地下文物可能埋藏区,该区域的建设项目需在充分开展考古研究和遗址影响评估的基础上进行。
  (四)应区分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管理规定,规定内容应明确、具体、严格,具有针对性。应对建设控制地带内现有的城市发展规模提出控制要求,并对新建项目的建筑外观与密度提出具体的控制指标。同时,应严格控制旅游配套设施的建设,如确有必要的建设项目,应根据自身特点,在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建筑式样,避免大量重复使用“仿唐”建筑式样。
  (五)应深化保护措施的深度,针对现状评估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禁止开辟新的温泉浴场,加强对已有温泉疗养机构的整治力度,加强对历史地形环境的保护与修复。
  (六)应积极探讨遗址保护与展示的方式方法。应根据遗址所在地地形特点及历史地形环境考虑景观视觉通廊的设置。
  (七)应进一步修改完善专项管理规划,调整理顺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专业管理机构,确保遗址保护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体现遗址保护的公益性。
  (八)应制订专门的考古工作计划,加强对遗址格局、范围、内涵等方面的研究。
  (九)文本用词、术语、图纸及审批程序等应符合《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规定,做到准确、严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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