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办财〔2010〕9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
农业科技发展规划(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经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中央财政项目资金管理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我们结合农业行业科研的特点,制定了《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
农业科技发展规划(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农业行业科研专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中央财政项目资金管理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农业行业科研的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业行业科研专项围绕农业部门的职责、任务以及农业发展的实际需要,重点开展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支持范围包括:
(一)农业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
(二)农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
(三)农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
(四)国家标准和农业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
(五)农业检验、检(监)测技术研究;
(六)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应急技术研究。
第三条 农业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需求导向,突出重点。农业行业科研专项以产业、产品以及行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与国家其它农业科技计划相衔接,重点支持以形成主导品种(产品、装备)、主推技术、规程规范、决策支持方案为目标的项目。专项下只设项目层次,项目不分解,避免专项经费分散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