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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办财〔2010〕9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农业科技发展规划(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经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中央财政项目资金管理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我们结合农业行业科研的特点,制定了《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农业科技发展规划(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农业行业科研专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中央财政项目资金管理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农业行业科研的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业行业科研专项围绕农业部门的职责、任务以及农业发展的实际需要,重点开展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支持范围包括:
  (一)农业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
  (二)农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
  (三)农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
  (四)国家标准和农业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
  (五)农业检验、检(监)测技术研究;
  (六)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应急技术研究。
  第三条 农业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需求导向,突出重点。农业行业科研专项以产业、产品以及行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与国家其它农业科技计划相衔接,重点支持以形成主导品种(产品、装备)、主推技术、规程规范、决策支持方案为目标的项目。专项下只设项目层次,项目不分解,避免专项经费分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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