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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49号--对原产于日本有关公司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总量的比例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复审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总量的比例大于5%。在分型号的数量审查中,调查机关发现有部分型号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另有部分型号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数量为零或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不足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的方法确定上述型号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国内交易情况。该公司主张,复审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客户包括关联和非关联最终用户或者分销商。经审查,该公司国内销售中关联销售价格与非关联销售价格差异明显,不能反映正常的市场价格水平,调查机关决定以非关联交易的国内销售价格为基础确定该公司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生产成本和费用。该公司主张:在复审调查期内的部分时间段,因公司减产,主张对生产成本予以调整,并援引另一案例支持其主张。调查机关经审查及实地核查,发现该公司无法提出充分证据支持其上述主张,且此案与该公司援引案例事实不同,调查机关对该公司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决定采用该公司会计记录中的生产成本数据。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提交的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数据进行了审查,决定接受该公司填报的费用数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国内销售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进行了低于成本测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规定,对于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中低于加权平均成本的销售数量超过国内销售数量20%的型号,调查机关决定以排除低于成本销售交易之后的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对于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中低于加权平均成本的销售数量不足国内销售数量20%的型号,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全部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复审调查期内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情况进行了审查。该公司通过两种渠道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一种是通过非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给用户,另一种是通过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给非关联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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