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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如何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如何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10]4号)


浙江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适用问题的请示》(浙公请[2010]10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没有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不对单位处罚,但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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