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田湾核电站1、2号机组安全喷淋系统电动执行机构等四项物项替代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0]127号)
江苏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田湾核电站1、2号机组安全壳喷淋系统电动执行机构物项替代的请示》(苏核发〔2010〕21号)、《关于田湾核电站1、2号机组事故注硼系统电动执行机构物项替代的请示》(苏核发〔2010〕22号)、《关于田湾核电站1、2号机组高压安注系统电动执行机构物项替代的请示》(苏核发〔2010〕23号)、《关于申请进行KUL系统取样换热器物项替代的函》(苏核发〔2009〕169)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 认为你公司田湾核电站1、2号机组安全壳喷淋系统电动执行机构、事故注硼系统电动执行机构、高压安注系统电动执行机构、一回路冷却剂水化学工况自动监测系统(KUL)取样换热器物项替代的申请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