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使用外部检验机构承担企业质量、卫生检验工作的,该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并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示范企业应当保证质量安全体系能够有效运行,达到如下要求:
(一)制定并有效执行原料、辅料、包装物、半成品、成品及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程序,做好记录;
(二)建立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并有效执行;
(三)建立并执行质量、卫生标准操作程序并做好记录,确保加工用水、食品接触表面、有毒有害物质、虫害防治等处于受控状态;
(四)对影响质量安全的关键工序,要制定明确的操作规程并得到连续的监控,同时必须有监控记录;
(五)制定并执行对不合格品的控制制度,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处置和可追溯性等内容;
(六)制定产品质量追溯和召回制度,确保出厂产品在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时能够及时召回;
(七)制定并执行加工设备、设施的维护程序,保证加工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满足生产加工的需要;
(八)制定并实施职工培训计划并做好培训记录,保证不同岗位的人员熟练完成本职工作;
(九)建立内部审核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内部审核,每年进行一次管理评审,并做好记录;
(十)对反映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的有关记录,应当制定并执行标记、收集、编目、归档、存储、保管和处理等管理规定。所有质量安全记录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并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不少于2年。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提出,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秘书处解释。
附录 :1.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目录
2.示范加工企业必备检验仪器设备目录
附录1
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目录
一、相关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
产品质量法
计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