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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关于印发《放心粮油示范加工企业和示范主食厨房质量安全管理规则》的通知

  (三)班前班后进行卫生清洁工作,专人负责检查,并做检查记录;
  (四)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品分别存放在不会受到污染的区域;
  (五)按照生产工艺的先后次序和产品的特点,将原料处理、产品加工、成品包装、成品检验和成品储存等不同清洁卫生要求的区域分开设置,防止交叉污染;
  (六)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跌落地面的产品和废弃物,在固定地点用有明显标志的专用容器分别收集盛装,并在检验人员监督下及时处理,其容器和运输工具及时消毒;
  (七)对不合格产品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十一条 食品的包装、储存、运输过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得到有效控制:
  (一)用于包装食品的物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并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不易褪色;
  (二)定量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标签标识应符合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或GB 1343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三)包装物料间干燥通风,内、外包装物料分别存放,不得有污染;
  (四)运输工具符合卫生要求,并根据产品特点配备防雨、防尘、冷藏、保温等设施;
  (五)成品库内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有防霉、防鼠、防虫设施,库内物品与墙壁、地面保持一定距离,库内不得存放有碍卫生的物品;同一库内不得存放可能造成相互污染的食品。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规定,确保厂区、车间和化验室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燃油、润滑油和化学试剂等有毒有害物品得到有效控制,避免对食品、食品接触表面和食品包装物料造成污染。
  第十三条 质量、卫生检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得到有效控制:
  (一)企业应对原料进厂、生产加工、成品出厂全过程进行检验,不合格原料不得进厂,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
  (二)企业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内设检验机构,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检验机构应能够独立行使检验职权;
  (三)企业内设检验机构具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标准资料(相关质量、卫生标准目录见附录1)、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必备检验仪器设备目录见附录2),检验仪器设备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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