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车间内墙壁、屋顶或者天花板使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脱落、易于清洗的材料修建;
(四)车间门窗用浅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结构严密;
(五)车间内位于食品生产线上方的照明设施装有防护罩,工作场所以及检验台的照度符合生产、检验的要求,光线以不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为宜;
(六)有温度要求的工序和场所安装温度显示装置,车间温度按照产品工艺要求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并保持良好通风;
(七)车间供电、供气、供水满足生产需要;
(八)在适当的地点设足够数量的洗手、清洁消毒设备或者用品,洗手水龙头为非手动开关;
(九)根据产品加工需要,车间入口处设有鞋、靴和车轮消毒设施;
(十)设有与车间相连接的更衣室,不同清洁程度要求的区域设有单独的更衣室,视需要设立与更衣室相连接的卫生间,更衣室、卫生间应当保持清洁卫生,其设施和布局不得对车间造成潜在的污染风险;
(十一)车间内的设备、设施和工器具用无毒、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坚固的材料制作,其构造易于清洗消毒。
第九条 生产用原料、辅料的卫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得到有效控制:
(一)生产用原料、辅料必须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避免来自空气、土壤、水、肥料中的农药、重金属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污染;不得使用非食品用原料、辅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用原料、辅料有检验合格证,经进厂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采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作为原料、辅料的,应当索取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查验其有效性;
(三)超过保质期的原料、辅料不得用于食品生产;
(四)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必须符合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GB 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严禁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五)加工用水应当符合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水质的卫生防疫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十条 生产加工过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设备布局合理,并保持清洁和完好;
(二)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场地等严格执行清洗消毒制度,盛装熟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接触地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