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示范企业应当建立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并明确规定其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示范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备足够数量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从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二)企业负责人应当熟悉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生产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生产操作人员和检验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企业所有人员均应具有必要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
(三)生产人员、质量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做临时健康检查,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凡患有影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必须调离食品生产岗位;
(四)生产人员、质量管理人员保持个人清洁,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得戴首饰、手表,不得化妆;进入车间时洗手、消毒并穿着工作服、帽、鞋,工作服、帽、鞋应当定期消毒。
第七条 示范企业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建在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企业周围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二)厂区、生产加工车间、原辅材料与成品库房、储运工具的卫生条件和企业环保措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
(三)厂区路面平整、无积水,厂区无裸露地面;
(四)厂区卫生间应当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防鼠设施,墙裙以浅色、平滑、不透水、无毒、耐腐蚀的材料修建,并保持清洁;
(五)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料及气体的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厂区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辅料、化学物品、包装物料等储存设施和废物、垃圾暂存设施;
(七)生产区与生活区隔离。
第八条 示范企业生产车间及设施的卫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具备与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生产设施、设备;
(二)车间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布局合理,排水畅通;车间地面用防滑、坚固、不透水、耐腐蚀的无毒材料修建,平坦、无积水并保持清洁;车间出口及与外界相连的排水、通风处应当安装防鼠、防蝇、防虫的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