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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通知(2010修订)


  第二十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二)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四)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三)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业务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活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二)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背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三)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六)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当地的律师协会。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规则第二十三条所列违规行为的;

  (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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