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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通知(2010修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通知
(律发通[201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

  修订后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已经第七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 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实习登记

  第五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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