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83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有效注册登记资格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6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5年第131号)
关于恢复日本废塑料进口并发布准予经营废塑料注册日本供货企业名单的公告
2003年底至2004年初,山东发生了自日本进口严重不符合《巴塞尔公约》和我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废塑料案件。为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2004年第47号公告,暂停办理源自日本废塑料进口的报检和相关检验检疫手续。后经中日双方多次磋商,涉案废塑料已经退运出境,日本有关方面对保证出口废物原料应达指标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为保护我国环境,防止境外有毒有害废物非法向我国转移,保证源自日本废塑料的质量,现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9月20日起,恢复进口源自日本的废塑料,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接受办理其进口报检和实施相关的检验检疫。
二、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115号公告和2004年第48号公告的规定,现将准予注册的日本废塑料供货企业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只受理上述名单内供货企业出口废塑料的报检并实施检验检疫。
三、获得注册的日本废塑料供货企业应遵守中国进口废物原料的相关管理法规,并按照中国国家标准《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GB16487.12)的规定控制出口废塑料的环保质量。
四、获注册的日本废塑料企业,如发生一次口岸检验检疫安全、卫生、环保项目不合格,或将注册证书或编号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涂改、伪造有关单证或其他弄虚作假欺诈行为的,国家质检总局将暂停受理其供货货物的报检,直至取消其注册资格。
五、获得注册的日本废塑料供货企业应向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日本有限公司(CCIC JAPAN株式会社)申请向中国出口废塑料的装运前检验。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凭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日本有限公司(CCIC JAPAN株式会社)出具的合格检验证书受理报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