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及时总结、交流、上报测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验,“五五”普法工作档案资料齐全,在测绘系统“五五”普法考核中成绩优异,“五五”普法总结自查总分数达到85分以上。
(二)先进个人
1、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带头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
2、认真学习测绘法律知识,热心测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测绘系统的重点工作和群众关注的测绘热点领域,主动宣传测绘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3、积极参与、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测绘“五五”普法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创新形式,成绩显著,贡献突出。
4、弘扬法治精神,增强法律意识,工作中依法行政、依法测绘、依法办事,生活中遵纪守法,在干部职工中发挥出带头表率作用。
5、开拓进取,甘于奉献,工作踏实,成绩突出。
三、评选推荐办法
(一)申报推荐。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筛选,并组织填写先进单位申报表(附件1)和先进个人评选推荐表(见附件2),逐级向上申报推荐。
国家测绘局所属各单位直接向国家测绘局申报。
(二)省内评选。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评选推荐条件和分配名额,组织对申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选,需要时可对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必要的考察,县、市逐级评选上报后,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报国家测绘局评选。
(三)组织审定。国家测绘局研究确定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四、奖励办法
国家测绘局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分别授予“全国测绘系统‘五五’普法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国测绘系统‘五五’普法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并在今年第四季度召开的全国测绘系统“五五”普法工作总结表彰大会上予以表彰并颁发奖牌、证书。
国家测绘局将在获奖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中进一步遴选,向全国普法办申报推荐全国性奖励。
五、有关要求
(一)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全国测绘系统“五五”普法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申报推荐,有关事迹材料要内容真实、重点突出、文字精练,并于9月30日前报所在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