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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条例》和《规定》的通知(2010修订)

  第九条 团体会员每年底向同级妇女联合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团体依照妇联章程和各自章程(条例)开展活动的情况、主要负责人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对妇女联合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条 团体会员领导机构换届情况报同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第十一条 实行团体会员年度工作会议制度。

第三章 义  务

  第十二条 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和引导会员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时代新女性。
  第十三条 贯彻、执行妇女代表大会和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会议精神和决议,完成妇女联合会有关工作部署,定期向妇女联合会汇报工作。
  第十四条 协助妇女联合会在团体会员中开展调查研究,向妇女联合会提供统计资料和工作信息,反映妇女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组织、参与有关妇女发展的理论研究和政策调研,为党和政府以及妇女联合会的有关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建立妇女人才信息库,定期向妇女联合会及有关部门推荐妇女人才,促进妇女人才成长。
  第十六条 加强会员之间、妇女团体之间的联系。根据各团体自身的条件和行业特点,在业务主管单位的领导下,开展国际友好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 权  利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代表参加同级妇女代表大会。团体会员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会议。
  第十八条 参加妇女联合会的研讨、培训、表彰、联谊以及国际交往等活动。
  第十九条 对妇女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活动经费来源:
  (一)主管单位或部门拨款;
  (二)会员缴纳的会费;
  (三)依法接纳社会捐赠、资助;
  (四)开展有偿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3日全国妇联九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妇女联合会选举制度,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妇女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妇女联合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构,是同级妇女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乡镇、街道、社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由本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三条 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除其派出机构外,必须经过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女性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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