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内容。
1.由项目省(区、市)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为期1年。
2.每所乡镇卫生院由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组派3人医疗队进行对口支援,其中应当包括1名从事妇产科的人员。在具体人员选择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院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支援人员的专业类别。
3.支援队员应当按照支援、受援双方协议要求提供相应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帮助卫生院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卫生院的内部管理。
4.支援队员在支援工作期间的人事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各项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受援卫生院不向支援队员发放补贴及奖金,但应当为支援队员食宿提供便利。
5.本项目中的支援队员支援工作时间计算为支农时间,要保证每批支援队员轮换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项目省(区、市)要切实做好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的组织领导、宣传发动和具体实施工作,进一步扩大项目的实际效果。
(二)资金安排。具体补助标准由省(区、市)财政、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中央财政按照每所乡镇卫生院派驻3人,每名支援队员每年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项目执行时间
(一)项目省(区、市)应当在2010年10月31日前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
(二)2011年1月1日前,项目省(区、市)应当将人员派驻到乡镇卫生院开展工作,并与上一批支援队员做好衔接工作;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年度支援计划,并做好项目总结和考核等工作。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
(一)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制定的《
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管理办法》(卫办农卫发〔2009〕113号)组织实施本项目。
(二)项目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口支援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总体评估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监督评估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支援队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三)项目实施期间,卫生部将对项目实施的效果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