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中西部地区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卫办农卫发〔2010〕140号)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局):
根据《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下达2010年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90号)要求,为顺利实施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我部组织制定了《2010年中西部地区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管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是增强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的重要途径,是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优化城乡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内容。各地要认真落实本项目管理方案,创新工作方式,开拓工作思路,结合实际制订项目实施方案,扎实推进项目各项工作,努力使财政投入取得实效。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2010年中西部地区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
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提高农村卫生服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进一步推进建立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的制度,从整体上提高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继续用于中西部地区开展“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工作。
一、项目目标
在2004年-2009年工作基础上,在中西部地区21个省(区、市)开展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工作,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整体队伍素质和服务水平,加快建立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的长效机制。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中西部地区21个省(区、市)的592个国贫县。允许项目省(区、市)将部分受援期满3年的国贫县调整为边远少数民族县和省贫县,具体调整县数不超过总数的20%,项目总县数要与国贫县数量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