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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中央文明办、教育部等关于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国家民委、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旅游局、全国老龄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文明办、教育厅(教委、局)、民(宗)委(厅、局)、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农业厅(局)、文化厅(局)、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广电局、旅游局、老龄委办公室、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8月30日公布,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人民群众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健身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条例》,促进全民健身事业蓬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专门性行政法规,对全民健身管理机制、全民健身计划、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保障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制定并施行《条例》,是我国全民健身事业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是加快全民健身事业科学发展、建立全民健身长效化机制的重要举措,是满足人民群众体育健身需求、促进体育事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条例》突出了政府发展全民健身事业的责任,着力于解决影响我国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充分反映了党和政府关注民意、改善民生、对提高中华民族健康素质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高度重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各部门、各行业、各系统要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体育强国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条例》对推进全民健身事业全面发展的积极作用,加强对贯彻落实《条例》的组织领导,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手段,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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