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洪水泥石流灾区淤泥清理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的通知
(环办函[2010]877号)
甘肃省、四川省、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为妥善处理洪水泥石流灾区清淤过程中的环境问题,避免造成次生环境污染,引导群众做好环境安全防范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洪水泥石流灾区淤泥清理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洪水泥石流灾区淤泥清理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
洪水泥石流灾区淤泥清理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一、适用范围
洪水、泥石流灾区淤泥中混有大量生活用品、建筑废料、甚至工业废弃物和危险废物,如不及时妥善清理处理,将造成严重二次污染,甚至引发次生环境灾害。
为指导灾区妥善应对清淤过程中的环境问题,避免造成次生环境污染,引导群众做好环境安全防范工作,我部结合已经编印并送往灾区的《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救灾及灾后重建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指南》、《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救灾及灾后重建固体废物安全处置技术指南》、《灾后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清理指南-现场操作手册》和《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区卫生消毒防疫化学品安全使用与防范指南》,制定本要求。本要求适用于洪水、泥石流灾区淤泥的清理、暂存和处置工作。
二、指导原则
(一)突出重点。要分轻重缓急,以保障灾区群众正常生活和防范次生环境污染为目的,选取重点区域,集中力量开展淤泥清理工作。
(二)分类管理。对混入淤泥的各类物品,应尽可能实施分类清理、收集,并根据物品自身特点和现场条件,分别进行再生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处置。
三、确定重点清淤区域
以保障灾区群众正常生活和防范次生环境污染为主要目的,选取重点清淤区域,集中有限人力、物力开展清淤工作。
(一)为保障灾区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应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人群聚居区和临时避难场所及其周边区域纳入清淤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