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中国温泉之乡(城、都)”、“温泉(地热)开发利用示范单位”和“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示范单位”命名后,每3年进行一次中评估,中评估有关要求,另行制定。
5.对于中国矿业联合会自2003年以来命名的广东恩平等25个中国温泉之乡(地热城、示范区),国土资源部将组织评审委员会专家对其进行评估,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经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国土资源部决定命名,不再重新申报。
6.为做好今年的命名和创建工作,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向部推荐中国温泉之乡(城、都)1-2个,推荐温泉(地热)开发利用示范单位1-2 个,推荐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示范单位1-2个,并于2010年10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十份报国土资源部。
联系人及电话:李继江 010-66558303
附件:1.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申报表
2.温泉(地热)开发利用示范单位申报表
3.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示范单位申报表
4.申报报告参考提纲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1
中国温泉之乡(城、都)
申 报 表
申报名称:
申报单位:
国土资源部制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一、“中国温泉之乡(城、都)”指地热资源丰富、开发利用合理并有一定规模、保护与管理制度健全,在发展低碳经济、温泉(地热)文化、开发利用技术等方面有突出成绩和示范作用的温泉(地热)开发地区。可采热流体量大于5000立方米/天,其他条件符合命名条件的某一区域可以申报“中国温泉之乡”;可采热流体量大于10000立方米/天,其他条件符合命名条件的城市可以申报“中国温泉之城”;可采热流体量大于20000立方米/天,其他条件符合命名条件的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可以申报“中国温泉之都”。
二、“地点”指申报命名“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的城市或乡(城)镇。
三、“地理坐标”指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申报区域所跨经、纬度范围。
四、“申报面积”指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申报区域的面积;“开发利用面积”指已开采利用的温泉和地热井可能影响的面积;“勘查区面积”指取得探矿权的地热资源勘查区面积。
五、“热储存总量”指申报区内地热资源勘查深度内储存于热储岩石及其孔隙、裂隙中热流体的总热量(千焦)。
六、“热流体储存总量”指勘探深度内热储岩石孔隙、裂隙中储存的热流体总量(立方米);“可采热流体量”指申报区单位时间内允许开采的热流体量(立方米/天);“已采热流体量”指申报区单位时间内已开采的热流体量(立方米/天)。
七、“灌采比”是指回灌量与开采量的比值。
八、“处采比”是指尾水处理量与开采量的比值。
九、“温泉(地热)地质条件概况”。主要包括温泉(地热)的区域地质背景、热储特征、地热流体的形成与出露条件、温度、质量、数量及其动态等情况。
十、“地热资源勘查概况及主要成果”。简述以往本区地热资源勘查情况,包括勘查单位、勘查时间、勘查工作情况和取得的成果。
十一、“地热资源量及其地热地质勘查程度”。以最新的勘查成果报告为准,按现行地热资源勘查规范确定其勘查研究程度;可采热流体量以经过评审机构评审并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的数据为依据。
十二、“开发利用状况”包括开发利用历史和现状。开发利用历史主要指有历史记载的开发利用简史;开发利用现状包括开采井数、回灌井数、取水设备能力、主要用途及其规模、利用技术水平、利用量(年总量、月最大量、日最大量)、重复利用率、采灌比、废弃水处理情况、取得的主要社会、经济、环境效益情况等。
十三、“地热资源管理情况”指已建的管理与保护机构名称、隶属关系、管理方式、管理内容及相关的管理法规、制度、勘查开发规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