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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申报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的通知


  9.申报地当地政府发布实施的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10.申报地当地政府发布实施的温泉(地热)勘查开发规划。

  (二)申报“温泉(地热)开发利用示范单位”需报材料:

  1.温泉(地热)开发利用示范单位申报表;

  2.温泉(地热)开发利用示范单位申报报告;

  3.温泉(地热)开发利用管理与保护制度汇总材料;

  4.其他材料与申报“中国温泉之乡(城、都)”规定的需报材料3.4.5.6.7.8项相同。

  (三)申报“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示范单位”需报材料:

  1.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示范单位申报表;

  2.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示范单位申报报告;

  3.浅层地温能地质勘查报告;

  4.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分析报告;

  5.浅层地温能动态监测报告;

  6.平面位置图、照片集、光盘或录像材料;

  7.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推荐意见。

  四、申报程序

  1.申报“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由温泉或地热田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向所在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申报材料。

  申报“温泉(地热)开发利用示范单位”和“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示范单位”,由开发利用单位向所在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申报材料。

  2.所在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推荐意见。

  3.直辖市人民政府申报的,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并填报申报材料。

  4.中国矿业联合会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报件审核,报国土资源部核准评审。

  五、评审组织

  为确保“中国温泉之乡(城、都)”和“开发利用示范单位”的质量,使评审工作客观、公正地进行,特成立“中国温泉之乡(城、都)和开发利用示范单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国温泉之乡(城、都)”、“温泉(地热)开发利用示范单位”和“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示范单位”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1名主任委员、1~2名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名委员组成,任期3年。换届时可以连任,但最多不得超过3届。评审委员会组成由中国矿业联合会提出人选,报国土资源部公示后另行公告。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中国矿业联合会地热专业委员会承办。

  六、评审与审批

  1.评审委员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评审会议。

  2.“中国温泉之乡(城、都)”、“温泉(地热)开发利用示范单位”和“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示范单位”评审标准由中国矿业联合会组织评审委员会制定,报部公示后另行公告。

  3.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4.评审委员会对经国土资源部核准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以记名方式表决。评审委员会总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评审委员(含委员委托的代表或书面评审意见)同意命名的(总分在60分以上),经公示7个工作日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七、其他要求

  1. 命名的“中国温泉之乡(城、都)”,要在命名一年内编制 “中国温泉之乡(城、都)发展建设总体规划”,经所在地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由所在地地方政府发布实施;其中,由直辖市人民政府申报的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的发展建设总体规划,经国土资源部审查后,由该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命名的“温泉(地热)开发利用示范单位”和“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示范单位”,要在命名一年内编制“示范单位发展建设总体规划”,报所在地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2.命名的“中国温泉之乡(城、都)”、“温泉(地热)开发利用示范单位”和“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示范单位”,申报单位应在国土资源部命名文件下文后一年内举行挂牌仪式。

  3. “中国温泉之乡(城、都)”、“温泉(地热)开发利用示范单位”和“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示范单位”,每年1月份要向所在地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地热开发利用情况上年度年报,其中,由直辖市人民政府申报的“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的年度报告应于次年1月底前报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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